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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公司资产评估,实在是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终结果,评估,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然后便是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各项要求;APP可能会产生海量多样的数据,如果不加选择和甄别会增大工作量甚至影响评估结果。
接着要确定产权归属,收购之前,有些保密数据评估公司可能没有权限进行使用。
然后便是评估实施,不同的评估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成本法,资产评估公司,市场法,收益法。个人觉得数据的价值只要体现在对当前状况的反映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所以可以选择后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当然整个实施计算过程会比较复杂。
******论证,评定估算,三级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会申请鉴定。如果鉴定后依旧对于拆迁补偿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